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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厝垵老住户:我的房子,你凭什么私建楼梯?
来源:海西晨报 时间:2013-08-08 10:45:01 点击:3318

 

    老陈一家在曾厝垵一处农村宅子住了5年多,却一直住得委委屈屈。因为他们住在三楼,整个一楼及二楼的部分房间则住着老李一家,老陈回家必须经过老李的一楼大门,非常不方便。老陈想再建一个直达三楼的楼梯,老李坚决不同意:“我的房子,你凭什么私建楼梯?”

  这套房子原本就是老李的,因为老李欠了老陈14多万元还不起,老李才把房子给老陈使用。
1998年,双方还签订了《房屋产权归属合约》,规定该套房产的第三层全部、顶楼阳台及楼下两间房、楼房前面靠左边停车库一间归老陈所有。

  直到2000年,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才办下来,所有权属于老李。由于该套房屋是集体土地使用权,不能办理分户手续。老李就将房子的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都交给老陈保管,还约定当初双方签订的合约继续有效,即便以后房屋拆迁,分配到的一半房产也归老陈。

 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认为,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老李,老陈只享有该房产的抵押权。原来,2002年,老陈曾起诉老李要求返还借款14多万元,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老李应偿还借款,并将讼争房屋作为上述还款的抵押担保。

  虽然最终老李没有还钱,老陈也没有从房子里搬出去,但是法院认为,双方的该项约定,已明确双方对讼争房所有权的归属,老陈仅享有讼争房的抵押权。

  思明法院认为,老陈作为抵押权人,在无偿使用讼争房期间,要求在房产内进行任何添置或修缮,均须征得所有权人同意。法院一审判决,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,老陈不得在该房产内自行搭建直达三楼的楼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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