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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旅发委出台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管理暂行办法
来源:资规处 时间:2018-07-25 18:21:29 点击:5136

为促进文明旅游,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,依据《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规定》),我委配套出台了《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《暂行办法》最大的亮点在于,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若有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,破坏文物古迹、旅游设施、生态环境,违反旅游场所规定,严重扰乱旅游秩序以及违反《若干规定》重点治理清单其他不文明行为,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,本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与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、不提供旅游服务。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以上不文明行为的,本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与监护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、不提供旅游服务。《暂行办法》同时还规定了本市旅行社、景区、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履行的文明旅游义务。 

  自《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》实施以来,市旅游委注重加强宣传,发挥旅游部门的主管责任和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,积极推动文明旅游义务的落实,将《若干规定》中对文明旅游工作要求及时纳入《旅游合同》、《旅行团出行须知》、《服务指南》、《安全须知》、《游览须知》等文件或公告中,加强提醒、教育和培训工作。要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做到及时发现情况、主动劝阻纠正、主动报送信息。 

  下一步,我们将认真推动《暂行办法》的贯彻落实,不断完善工作措施,加强对文明旅游的正面引导,提高游客文明出游意识。同时,推动旅游诚信体系建设,落实国家《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》,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,营造良好的文明旅游秩序和氛围,引导旅游行业健康发展,不断提升厦门旅游的满意度和美誉度。(付锦凝)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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