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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日起 | 租房探亲旅游住宿有新规啦
来源:海西晨报 时间:2017-02-09 12:22:19 点击:6320

 

△图片源于海西晨报

  2月15日起,只要是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居住(住宿)或者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,无论您是来厦门工作、旅游,还是租房、探亲等,都要按照《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严格登记相关信息,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。

  晨报记者注意到,《办法》从本月15日起施行,止于今年10月31日,对需要采集信息的人群、信息采集责任人(单位),都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。警方表示,规范流动人口信息采集,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意义重大,需要群众主动配合。

  要点一:

  留宿、租房等信息需报送

  《办法》提及,居住在居民家中的,由留宿人负责采集;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房屋中的,由用人单位负责采集;居住在出租、借用房屋中的,由房屋出租人、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、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采集;居住在自购(建)房中的,由购房人(建房人)负责采集;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,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负责采集。

  需要注意的是,厦门本市户籍人员,租住在他人房屋内,也要进行登记。比如,有的本市户籍家长为了方便孩子读书,租住到离学校较近的地方,那么,这些家长与孩子,也要进行流动人口登记。

  对于上述人群,信息采集责任人(单位)须即时采集流动人口的姓名、身份证件号码、在本市居住(住宿)地址、联系方式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,并自采集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安机关。

  要提醒的是,房屋承租人、借用人利用承租或者借用的房屋留宿流动人口的,应当自留宿流动人口到达和离开之日起24小时内向房屋出租人、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如实提供相关人员的姓名、身份证件号码。房屋出租人、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承租人、借用人提供信息之日起24小时内如实报送。

  要点二:

  来厦住宿按单位分类登记

  按《办法》规定,如果是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住宿陪护的,由医疗机构负责采集;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,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;在酒店、旅馆、度假村、民宿、日(时)租房、房车旅馆以及洗浴、娱乐、互联网上网等经营服务场所住宿的,由相关经营者负责采集。

  属于上述三类情形的,信息采集责任人(单位)须即时采集流动人口的姓名、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,即时报送公安机关。

  如果是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,由救助机构负责采集。信息采集责任人须即时采集其姓名、身份证件号码(身份不明的要采集人像信息)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,即时报送公安机关。

  要点三:

  员工离职用人单位需报送

  在厦门工作的流动人口,其基本信息也要采集,并报送公安机关。

  当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流动人口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,由用人单位负责自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,采集并报送相关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。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,负责自中介交易完成之日起3日内,采集并报送受聘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聘用单位(人)的名称。

  如果是外国人、无国籍人、华侨以及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居住(住宿)的,信息采集责任人(单位)应当如实即时采集相关人员的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、联系方式和在本市居住(住宿)地址,即时报送公安机关。

 

拒不登记将被罚

  警方表示,信息采集责任人(单位)在采集信息时,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,提供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信息,否则,信息采集责任人(单位)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或拨打110举报,由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处以500元罚款。

  信息采集责任人(单位)未在规定时限内,按照规定内容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,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;承租人、借用人未在规定时限内,将被留宿人信息报送房屋出租人、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,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;信息采集责任人(单位)伪造流动人口信息,或者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,按照每人500元处以罚款。

  此外,公安机关抽查流动人口信息,以及社区服务机构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时,信息采集责任人(单位)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,否则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,不得泄露、买卖、违法使用,否则由公安机关按照被泄露、买卖、违法使用信息人数,每人200元处以罚款;涉嫌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(本文转载自海西晨报,若涉及版权问题,可在“曾厝垵”微信公众号对话框联系我们删除)

责任编辑:小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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